制度的构建不是高屋建瓴的空想,更应关注实践。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超级平台垄断行为频发。在复旦召开的平台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研讨会上,作为司法实务界代表参会的迟骋律师围绕着平台间不当竞争和垄断等热点问题,具体介绍了几个典型案例,反映出超级平台实施例如封禁等垄断行为的危害性。为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他提出,应加强监管,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路径。
第一个案例是抖音和腾讯的“头腾大战”,腾讯采用限制、拦截、屏蔽的技术手段,阻碍用户将抖音短视频分享到微信、QQ,而腾讯所运营的产品能够在平台上正常操作。抖音认为,该行为是腾讯对抖音实施的封禁行为,是腾讯对其他经营者实施的差别待遇,是一种歧视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新浪微博和超级星饭团app不正当竞争案”。超级星饭团app提供无须登陆微博账号,便可以给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中相关明星发布动态的服务。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不当竞争,因为这些数据属于非公开数据,是微博的一种竞争资源,不应当被第三方非法抓取。
第三个案例是“百度诉搜狐搜索引擎不正当引流案”。在搜狐搜索引擎中输入百度导航的地址,却最终导向了搜狗的搜索地址,百度认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后法院认同了百度的观点。法院认为正常的市场竞争要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影响用户选择来实现,因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搜狐的行为影响了用户选择,使本想选择网站导航产品的用户违背了自己的真实选择意愿,也使百度失去了更大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他还介绍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调查Facebook滥用数据案、网易和华多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司法实践中,平台垄断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方面较难认定。而这些案例为我国平台反垄断立法提供了参考和指引。迟骋认为,判断市场份额所占比例,不应单单考虑营业额、销售额等传统因素,还应该考虑到网络效应等方面综合判定,进而得出结论。
图为上迟骋律师在复旦召开的平台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研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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