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沈阳市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20516元。
按照要求,省(中)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银行需抓紧进行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工作及相应的差额补缴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原缴存基数上限:
2019年1月1日起,凡已完成2018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省(中)直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暂不得超过18546元。
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上限增加了1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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