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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两家 厦门一买家房产新闻买房5年没过户被房主另卖他人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3-04 18:11

一房两卖,女子被判赔偿22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这样一起因“一房两卖”引发的购房纠纷。

法官分析说,本案为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属于“合法占有”房屋,二是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房屋。

律师说法

购房者杨先生不幸遭遇了这样一起一房两卖的事,他因买房后5年没有及时过户,结果埋下隐患,房子最终被房主另卖他人。

一房被多卖,房子该归谁?

入住后,杨先生也多次向老刘打听过户的事,但老刘一直说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等有消息再说。直到两年前,同一个小区有不少人都办好了产权手续,杨先生再去找老刘,要求对方办理过户,不料却遭到老刘拒绝。

遇一房两卖,该怎么维权?

一房卖两家 厦门一买家买房5年没过户被房主另卖他人

焦点:一房卖两次,究竟该归谁?

因此,购房者如果达成购房意愿,在交易过程中要上网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即通常所说的“网签”,应尽快完成网签手续,防止卖方反悔。

是“合法占有”还是“善意取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是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看看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损失。

买房5年没过户,被房主另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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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杨先生将房主和第二个买家一齐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房主二次卖房无效,将房子判给了购房者杨先生。

为此,杜女士状告中介,起诉要求中介赔偿她的22万元损失。不过,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杜女士的诉求。

经查,卖房人杜女士是因首次卖房时发生纠纷,就另找了一位购房人,不料却因要卖的房屋已被网签备案,再卖时无法交易导致违约。

专家说法

2017年2月,杨先生为此将老刘告上法庭。然而,出乎杨先生意料的是,就在他起诉前的一个月,老刘竟然一房两卖,将卖了五年的房子又卖给了另一个人,以189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新买家小颜。而且,在杨先生起诉后不久,老刘就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案涉房产过户到新买家小颜名下。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颜与老刘签订协议、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属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

而第三人是否“善意”,关键要看他对房子已经卖给杨先生这件事是否真的毫不知情。对此,海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小颜的购房行为并非“善意”。因为,买卖房屋属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通常买受人购房前会对所欲购买的房屋的位置、格局、权属状况、装修、是否存在承租人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但本案当中,小颜并未到案涉房屋中实地查看,他连房子都没看过就决定以189万元的价格购房,这样的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而且,小颜还没支付房款,老刘竟然就办了过户手续,这也与常理不符。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上诉到二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隐患:买套安置房,5年没过户

杨先生起诉认为,老刘、小颜恶意串通,在得知杨先生起诉老刘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颜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老刘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小颜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判决:存在恶意串通,二次卖房无效

相关案例

原来,2012年7月,杨先生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为68.8万元。安置房的房主是村民老刘,当时老刘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双方约定先支付60万元,余款待过户时付清。

但是,被告房东老刘和新买家小颜都答辩说,他们的房产买卖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两被告都说,房子已经过了户,小颜也已付了购房款,属于“善意取得”,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杨先生现在要求过户无法实现。

原来,之前杜女士通过中介与第一位买家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吴先生,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随后,2016年4月,杜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找了第二位买家,双方签了合同。不料,第二位买家付定金后,发现杜女士的房子因之前已经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法官说法

第一个买家入住5年,第二个办了产权过户,究竟哪个合同有效?

一房卖两家,房子该归谁?

所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定,小颜的购房行为不属于善意,老刘与小颜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老刘和小颜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他们双方签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此外,法院还发现,老刘其实早在2013年就拿到了房产证,可他一直拖着没有给杨先生办过户,最终还一房二卖,可见老刘早有转移财产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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