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广义的房地产税制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各环节各类负担的全面整合、配套改革问题。
四是房地产税改革正是贯彻中央所说的中国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大政方针,总体上降低中国社会的“税收痛苦”。直接税是现代税制里面非常重要的税种,国际经验表明它应具有主体税种这样一种地位。趋向现代化的国家都是直接税为主,但在中国的现状恰恰反过来了,我们没有多少像样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一些人把它认为是直接税(但学术讨论中尚存疑),在中国它的比重稍微像样一点,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这几年只占6%,即1/20出一点头,是非常边缘化的一个税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新的数据是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7%,差不多是半壁江山了,再加上与它的社会保障相关的工薪税,美国联邦政府80%左右的收入就是靠这两种税过日子的,也就是说,主要靠这两个税就履行中央政府职能了。它的州一级也要在个人所得税里按比例税率拿一小块,一般情况下要占到州财政收入10%。
我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不是只强调民主、或只强调法制,而是强调社会成员尽可能充分地表达不同意愿、诉求后,经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立法程序而达成的“最大公约数”的社会和谐状态,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而成的“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真谛。以此对应于税收,可知“共和”取向下的税收法定,就在是使必然各不相同的种种“民意”,经过阳光化的立法过程,结合理性、专业的意见引导,最终形成合理性水平尽可能高、最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可执行的税法。
税收是政府“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来履行其职能的基础性制度,中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过程中,无可回避地必须经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考验。
直率地说,近些年最高决策层关于房地产税在税收法定路径上“加快立法”的明确要求,与我国改革实践中启动立法的行动“千呼万唤不出来”、举步维艰状况的巨大反差,直观上是表现了立法机关实际的“不作为”,其后面却是与改革深水区“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极高难度相联的种种苦衷。体制内早早就着手编写、修改过不知多少遍的草案文本,总会面对种种理由、顾虑而对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启动一审一拖再拖。但迟迟不作此举,草案一直秘而不宣,社会公众却对官方断断续续透露的一些相关信息和口风极为敏感,多次热议,舆论高潮频频出现于十余年间,客观上形成的,可能就是民众焦虑情绪的积累、传染、激荡,而较好的改革时机可能丧失,政府公信力则会发生滑坡,如此等等。这些不良效应,会加重甚至恶化十九大指出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交织叠加”,值得高度重视。
作者贾康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文章原标题为《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本文为文章前半部分。
这个税种怎么征呢?一般情况下,当地的预算制定过程是阳光化的,要说清楚,年度内其他所有收入计算完了以后,按满足支出需要差多少财力,就可据此倒算出一个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这个税率要落在法制给出的区间,一般不超过2.5%。倒算出这个税率经当地走预算决策程序认可而执行。再往后,这个辖区之内所有的家庭、有房地产的纳税人交了税以后,跟着就会问:“这个钱怎么用?”美国地方政府普遍会向纳税人书面提供细致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有知情权以后,自然而然后面就跟着会行使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即参与公共事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公共选择”的机制,这就是“民主税”呀。
4. 如何认识和防范此税开征可能引起的社会冲击问题(是否可能、如何防范此项税改引发房地产领域、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的动荡,成为所谓“压垮稳定局面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是房地产税会在给予地方政府一个稳定长久的财源、使它成为地方税主力税种之一的情况下,匹配我国搞市场经济必须建设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分税制要求必须做好地方税体系建设,它最基本的道理是说,到了分税制境界,是实现经济性分权。原来我国体制有集权也有分权,在分灶吃饭的时候只是做到了行政性分权,各级政府仍然按照自己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一个地方政府辖区之内的不同层级的企业,都是按照隶属关系,把自己应该交的收入交到不同层级政府婆婆那里,所以仍然是条块分割,“婆婆”对“媳妇”会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仍然不能解决使所有企业在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而真正搞活企业的问题。1994年实现的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使所有企业不论大小、不看行政级别、不讲经济性质、不问隶属关系,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该交国税交国税,该交地方税交地方税,至于说共享税,由中央地方自己在体制内去区分,企业就认一个税法。交税以后,后面可分配的部分,按产权规范和政策环境自主分配。这样,就把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真正刷出来了,也打通了以后包括国有企业淡化行政级别、发展混合所有制概念之下的股份制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兼并重组”的通道。因此,这个制度变革的意义是全局性的、意义深远的。
既然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分税制,而分税制要可持续运行,就必须解决地方层级税种配置概念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中国现在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迟迟不能进入真正分税制状态,我们维持的实际上是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的这样一个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框架。值得肯定的是,共享税虽越搞越多,但是所有的共享都是规范地一刀切的:上海、北京按照原来的75%:25%,现在的50%:50 %来分最大税种——就是增值税,西藏、青海也是这个办法,这就封杀了原来的讨价还价、“跑部钱进”、靠处关系来形成财力分配“吃偏饭”的空间,使得最基本的分税制度的公正性看起来能够得到维持。但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总是主要靠共享税过日子。应该进一步调整到有中央和地方各自大宗、稳定的税基,不得已的部分才处理成共享税的状态——这才是百年大计。
以上是五个大的方面的正面效应,从构建现代社会的视角可看得出,这些正面效应是非常宝贵的。
1. 法理障碍问题,即是否存在“国有土地上不能对房产征税”和“与土地出让金构成重复征收”的“法理硬障碍”。
五是房地产税主要落在地方低端,是一个培育我们中国社会从底层开始的法治化、民主化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的催化器。人们了解到美国地方政府靠财产税过日子的基本情况后会说,这不就是个“民主税”吗?我多年前就注意到,美国政府三层级中的最低端Local层级,你看它的财产税(他们所称的财产税讲的就是房地产税),所占的收入比重一般没有低于40%的,高的则可以高到90%,虽然差异性很大,但它无疑是一个非常主力的税种。
在曾有过多轮社会热议之后,党的十九大闭幕以来,中国社会舆论场中,又再次出现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热议局面。
6. 此税如能完成立法,如何在其后按照中央对地方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的要领渐进推进、适时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时点开征。
上面这些效应综合在一起,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社会在减少空置房方面,是没有一分钱新的投入,但一下子涌出一大块有效供给,会促进租购并举局面的发展,这当然是好事。这是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所谓“压舱促稳”作用。
【再推进】应寻求的共同点三:在“可行性”上的研讨应积极廓清至少以下六大问题:
现在特朗普减税,主要是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中国要照这个学,绝对学不来,因为我们的税制跟它几乎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在直接税方面占比低,不能起到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不得已靠间接税唱主角,而间接税恰恰不是稳定器,它还是加大我们运行矛盾的一个“顺周期”机制,以及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的一个“累退”式调节机制:间接税会进一步强化中国社会低中端收入人群的税收痛苦,因为它转嫁到最终消费品价格里面要占相当大的一个负担分量。如果按照建立现代税制的方向来说,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现在可打主意的一个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高端,还有一个就是财产税概念之下的房地产税。当然,还有一个以后条件具备的时候才可以考虑的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现在只能研究,在官员财产报告和公示制度不敢正式推出的情况下,怎么能设想政府堂而皇之地要求所有的公民自己把财产报告给政府,准备身后接受遗产和赠与税的调节呢?与房地税相比,它更需要在法理上面说得过去的约束条件与公信力交待。至于说房地产税里面的法理问题的澄清与解决,后面我会专门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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