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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有关!天津市公共房产新闻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布!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10-15 00:04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2018年9月30日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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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第七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第十二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做好价格核定相关工作。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一)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三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近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租赁合同联网打印。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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