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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保障房限售规房产新闻定:经适房最长限售期为5年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6-07 12:29

三、上市转让规定

7.《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9.其他相关资料。

(四)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

2.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5.完税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一、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5.开发企业《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临房网讯: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到房产证后2到5年内禁止交易。 该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此外,在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八)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其它相关资料。

根据《规定》内容显示,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7.其他相关资料。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1.《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

5.楼层系数差价表;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七)石住房(2012)48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4.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按购房总价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6.自建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其它相关资料。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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