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转让规定
7.《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9.其他相关资料。
(四)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
2.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5.完税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一、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5.开发企业《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临房网讯: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到房产证后2到5年内禁止交易。 该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此外,在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八)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其它相关资料。
根据《规定》内容显示,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7.其他相关资料。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1.《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
5.楼层系数差价表;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七)石住房(2012)48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4.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按购房总价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6.自建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其它相关资料。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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