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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房产新闻值税相关业务梳理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07-05 06:21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说明

首先,我们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个特点是:"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销售房产的预收款时,就要按照当地税务局规定的税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不管财务账面是否确认收入,只要收到钱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过规定中提到的是预收款,也就是真正销售收到的款项,所以如果收到的是意向金,建议不宜在预收款项中核算,应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这样推迟纳税义务,也就能够为企业减轻负担。

然后就是附加税费的计算,营业税下,附加税费是随着项目应该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的,但是在增值税下,根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该项目属于简易征税的情况,那么该项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就是企业最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因此,附加税费的计算就可以直接计算出来。但是房地产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大,一个项目动辄都会超过一般人的认定标准500万元,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附加税费的计算不仅要考虑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还应该考虑该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才是计算附加税费的基础,所以如何核算该项目的进项税是比较关键的问题。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50%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09,515,000.0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可清算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出现尾房,那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销售尾房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呢?目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尾房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是个大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我们用表格来列示下增值额的变化对土地增值税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影响。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

假设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屋收入为258,750,000.00元,可以扣除的房屋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103,650,000.00元。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按照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的,为房屋成本的10%,即10,365,000.00元。需要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结果为14,490,000.00元[258,750,000.00×5%×(1+7%+3%+2%)].其他项目按照房屋成本的20%扣除,最终计算如下表所示。

 

增值额30%

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结合一个例子来说明下土地增值税率的计算(以营改增之前的数据为例):

 

土地增值税/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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