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日前发布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其中,这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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