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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地面积30公顷以上的旧村可选联合体进行合作改造

新闻来源:未知  2017-08-30 22:55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城市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合作企业选择工作,广州市更新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三资平台),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有经验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合作企业:完成改造或完成回迁安置的旧村改造项目1个以上;具备国内的旧村更新改造经验,累计开发量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

  《意见》明确,对于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

  《意见》中还指出,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用地面积30公顷以上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进行合作改造。联合体中的企业不得超过2个。

  此外,对改造的招商文件,《意见》规定,企业需一次性缴纳相应数额的履约金。其中,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

  来 源:观点地产网

  编 辑:che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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