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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自愿赠儿农村房地产新闻屋 却遭起诉要求过户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3-04 10:34

此外,承办法官提醒,因赠与房屋系农村住宅房屋,受赠人若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房屋及宅基地需征得村集体同意,故人民法院不宜对赠与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且无法律上的意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即可达成办理过户登记的目的,无需选择司法途径。

“我绝不会和被告扯皮的,你们给我出个调解手续就可以了。”王小军笑着和承办法官说。

2015年4月11日,王大铁与刘光芬老两口与儿子王小军(均化名)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在2015年7月1日前,将位于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的房屋其中第一层无偿赠与给儿子王小军,王小军同意接受赠与。

2017年4月17日,王小军诉至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本案赠与房屋系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诉争赠与房屋因尚未办理转移登记而未实际履行。因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所以裁定驳回起诉。

后王小军便居住生活在该房屋第一层,但一直未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等文书时,承办法官才了解到,两老口的确是自愿将农村住宅房屋第一层赠与给儿子王小军,王小军也表示接受赠与,双方其实并无争议和纠纷。

承办法官指出,农村住宅房屋的产权登记往往以户为单位,产权证上虽仅登记户主一人的名字,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属于户主一人所有或户主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有可能系该户全家人(包括父母、子女等)所有,故赠与协议可能因赠与人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不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后裁定驳回了王小军的起诉。

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看似无争议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实际并非如此。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由于所涉的赠与合同并非经公证、也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作为赠与人尚有任意撤销权。

听同村人说要到法院办个手续,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家住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的王小军(化名)便把父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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