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属二级单位高科技创业中心的一名员工,2015年10月以前一直是借调到厅里工作。在2016年年底,高科技创业中心执行了2015年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34号)等文件,对中心员工进行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10预增发工资发放,没有对我发放,经询得知这段时间因为我不在中心工作所以没有。我想询问下,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合理我的预增发工资应该哪里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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