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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地产新闻金管理中心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3-11 11:17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

 

7.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

6.失业(或下岗)的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

①提供加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租房合同);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②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④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⑤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条件

   
(七)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购房且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3. 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

 

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②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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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办理流程
 

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提供所有材料原件

 

 

2.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二次起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

 

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部分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供所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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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房自住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如属于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例外情形,则需提供该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复印件一份代替此项材料);

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②购买二手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

    (三)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登记簿查册表原件

 

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就业创业证》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须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或“无”)。 提供所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1. 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

 

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提供所有材料原件

    (二)职工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即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满6个月或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提供所有材料原件

 

3.建造自建房

 

 

 

若办理租房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另需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租房)》(协议书可登陆我中心网站自行打印或前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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