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四)其他惩戒措施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31部委联合发布"紧箍咒" 房产中介不好混了 人民网 2017-07-29 07:57
[摘要] 房地产领域再迎重磅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等31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37条惩戒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企业、房产中介、物业公司及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房地产领域再迎重磅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等31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37条惩戒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企业、房产中介、物业公司及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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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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