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该解读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同时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行和可持续性,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政策。
近日,衢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公布后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3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该政策解读。
原文第二条
原文第七条
2、计算方式: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夫妻双方相加最高额度为50万。
解读:该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域,不存在差别化政策。
1、贷款额度的新政策执行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二手住房交易受理)在2月6日之前办理的,贷款额度按老政策执行,2月6日起贷款额度按新政策执行。
自2018年2月6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延长至12个月。即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距离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12个月,方可办理。若为公积金组合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均已结清,间隔时间按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时间来控制。
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年限较长职工贷款额度。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0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每户可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提高后贷款额仍不得超过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解读:
延长公积金再次贷款间隔时间。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1、针对公积金缴存10年以上,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 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政策给予一定的倾斜,即在职工用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贷款额度后,其所贷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最终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第一条所规定的单方以及夫妻双方的最高限额。
下调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最低可贷款额度为每户20万元。
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解读:
原文第三条
本政策实施范围为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2、职工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缴存证明的,不在这一条政策限制,即可以以购房名义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名义提取公积金。
2、通知中的第二条至第四条内容按下文时间执行。
本政策自2018年2月6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本政策第一条适用的节点为: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节点;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节点。
原文第五条
2、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二手住房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在2月6日之前的,职工用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已达50万以上(含50万),不可享受每户上浮10万元的政策。
1、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仅限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提取,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还贷提取和商业部分还贷提取,不允许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的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原文第四条
3、最低贷款额度按户设定,即不论是单方缴存或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的,可享受20万的贷款额度。
解读:
原文第六条
1、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时月缴公积金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原文第一条
政策调整内容及解读
解读:
解读:
解读: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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