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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儿私自分配失智母亲房产新闻房产 法院认定协议对老人无效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7-07 02:16

这场意外后,陈大妈再也没有离开过医院,而照顾陈大妈生活的任务,就落到了两个女儿冯婷、冯莉的肩头。

2017年12月26日讯,2005年,陈大妈因一次手术意外导致智力受损,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几年后陈大妈两个女儿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中,陈大妈却在其中一套房屋的购买时有出资的行为,并享有房屋的部分份额。

意外 老人手术麻醉过敏失去行为能力

2005年,陈大妈因病需要接受手术,没想到在麻醉时,陈大妈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得以生还,但医疗事故导致她的智力受损,无法分辨任何人。

“钱是钱,房是房,权是权,必须要分清楚。”在冯大妈看来,姐妹两人争论不休的原因就在于将这三者混为一谈。

对于家庭的大额财产,鲁南法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虽然本案冯婷、冯莉针对房产的分配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对于各方的出资来源、所占份额的约定均较为模糊,并且处分了她们本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几年后,姐姐冯婷找到妹妹冯莉商议,希望妹妹能把名下的通州区某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冯婷表示愿意偿付妹妹已付的首付款,而作为房产升值的补偿,冯婷表示愿意放弃母亲单位待分配房产的权益。

一审判决后,姐妹俩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分别坚持各自的诉讼请求。陈大妈一方虽然没有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认陈大妈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的认定,陈大爷表示不能认可。“法院不能为她创设原本就不存在的利益,利益再大也不能接受,更何况这个认定可能侵犯她的权益。”陈大爷表示,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008年,冯莉为了结婚,在通州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婚事未成,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居住。

姐妹俩的二姑冯大妈向法官表示,她们签署的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到陈大妈的利益,也从没有跟任何长辈提起过。姐妹两人对簿公堂后,冯大妈曾叫上几个长辈想要从中说和,但两个孩子的态度都十分坚决,不愿让步。

但早在2005年就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陈大妈,是怎么协商“出资”的呢?事实上,陈大妈的账户在意外后一直由小女儿冯莉管理,在2008年购房时,冯莉支取了母亲账户内的4万元,用于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时两人将母亲的份额计算为41万元。而那套待分配房产的出资可以部分使用陈大妈的工龄抵扣,姐妹二人据此估算出陈大妈的出资份额。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鲁南法官特别指出家庭内部经济纠纷常见的法律风险。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的界限并不明晰,很多借款、垫付资金的行为是不会留下凭证的。特别在本案中,冯莉长期持有母亲的账户,很多资金往来她都无法给出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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