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有“加”也有“减”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核验以下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的记录;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姚一勤解释说,连续满一年的计算,是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同时,也有部分规定“瘦身”。《管理办法》取消了原“1+5”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姚一勤表示,这是因为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办理营业执照非常简单。与此相适应,深圳就不再将其作为适龄儿童申请学位的条件。同时,随着全国学籍信息系统联网的实施,就学联系函、转学证明材料的提供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与营业执照一并取消。“我们的宗旨就是‘让信息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路’。”姚一勤提醒有需要的家长尽早吃透政策,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学区内学校的相关人员或者区教育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姚一勤表示,随着2014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居住证条例》)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商事制度、房屋租赁政策、教育部全国学籍统一平台等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市教育部门于是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相关条件要求,形成了新的《管理办法》。
姚一勤表示,与原来的“1+5”文件相比,《管理办法》发生了一些变化。《管理办法》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同时,招生政策对某些条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居住证的要求是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而原来没有对居住证是否及时签注及使用性做规定;对社保的要求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原来没有明确规定险种。另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港澳籍学生可以和非深户籍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进一步扩大了义务教育免费范围。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深圳市教育局1月26日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新的《管理办法》在2017年就已经试行,经过一年的探索,于2018年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共十四条。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市连续居住满一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规定办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也要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家有子女要申请入学的非深户籍人员注意了!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将成为最重要的申请凭证;需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退出历史舞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再是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这一系列变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月21日印发的《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该办法即将于2月1日全面实施。
2005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1+5”文件),其中《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是配套文件之一,规定暂住人员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有稳定的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营业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可申请就读深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保证和规范在深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呢?
出台新规是适应政策变化
申请学位需准备五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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