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湖北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商品住房项目应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责任编辑:甘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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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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