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易贤忠,原审第三人广东后天实业有限公司、贾晓鸣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372-2137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21374号案裁定如下:
21373号案裁定如下: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海、广东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公 告
21376号案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粤01民终21372-21376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1372号案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1375号案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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