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549号
公 告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雅群因与被上诉人涂国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涂国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陈雅群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商铺之日止,每日按595315元×1‰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595315元为限)。一审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上诉人涂国钧负担;二审受理费5050元,由被上诉人涂国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涂国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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