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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史上最严数据法地产新闻案对中国企业是把双刃剑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6-26 06:22

经济观察报:GDPR被一些学者誉为数据保护领域“哥白尼革命”的立法,在智能化时代给数据所有者创造了诸多新的法律权利,前面你也提到很多新的权利,其中“被遗忘权”备受关注,你能给大家讲讲什么是“被遗忘权”吗?

二是,为了保障数据能够高效和安全流通,促进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建立。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欧盟在2015年再次提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旨在打破欧盟境内线上经济的壁垒,使消费者在欧盟范围内获得更好的在线商品与服务,释放欧洲数字经济增长的最大潜力。所以GDPR试图通过确立统一的欧盟数据保护与流通规则,为欧盟企业创立统一、明确的行为规范,以促进欧盟数字经济发展。

在国外有很多“被遗忘权”的案例。例如,欧洲法院2014年5月做出裁定,要求网络搜索引擎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一名西班牙男子起诉谷歌称,在该公司的搜索引擎中搜索自己的名字时,有一个链接指向了1998年的一篇刊登在报纸上的文章,文章报道了他的住房被收回的情况。欧洲法院最终支持了该男子的主张,要求谷歌删除相关搜索结果。

刘权:欧洲历来重视个人数据保护。早在1995年,欧洲议会就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欧盟个人数据进行了严格保护。在该指令实施17年后即2012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缩 写 为GDPR),对实施了近17 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进行修订。

刘权:其“严”不仅体现在其设定了严格的数据处理条件与程序,更在于其设定了严厉的数据处理法律责任。

面对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大量的收集、存储、处理,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缺少系统的立法回应。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呈现出法律层级不高、法律条款分散、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等特点。

GDPR有许多亮点。例如,GDPR严格规定了数据处理的目的、原则、条件、程序等;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较为强大的权利,如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GDPR还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设定了严厉的数据处理法律责任。

一是,为了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新挑战。随着近些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私人企业和公共机构对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不断提高,个人数据滥用与隐私侵害的风险也日益增加。基于这样的背景,欧盟认为有必要制定新法律,保障欧盟公民个人数据基本权利。

例如,应用云计算的企业,如果缺乏大量的原始基础数据支撑,就无法得出有价值的结果,但如果过度收集相关数据,又可能会被欧盟监管当局处以重罚,所以很多云计算企业可能会感到比较紧张,压力比较大。

那么,新出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到底“严”在哪里,又将对中国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期的时事对谈由此展开。

刘权:如果公司是在中国处理数据,也可能要受GDPR的约束。GDPR设立了“长臂”管辖原则,赋予了GDPR域外效力。即使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有两类数据处理行为也受GDPR的约束。一类是向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收费或免费;另一类是对数据主体发生在欧盟内的行为进行监控的。

经济观察报:据媒体报道,GDPR正式生效的当天,包括《芝加哥时报》和《洛杉矶时报》在内的多家美国热门新闻网站在欧盟地区陷入瘫痪,原因是没能及时取得用户授权。那么,GDPR的实施,对中国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受访人:刘权

经济观察报:GDPR被称为欧盟史上最“严”,它到底“严”在什么地方?企业或机构如果不遵守会面临什么处罚?

经济观察报:GDPR对中国在数据立法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因此,对于全球数字经济企业而言,不应抱有欧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侥幸心理,而应及早“退而结网”完善数据保护合规制度建设。

此事突显出美方对中方企业,在技术、用户隐私和安全等问题上的不信任。再如,因为没有得到美国一个审查外资收购的委员会的批准,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出价12亿美元收购速汇金(MoneyGram)失败,该交易遭到了美国议员的猛烈抨击,被指可能会让中国掌握美国的用户的个人数据。未来此类以数据保护不力为由的贸易纠纷,很可能在欧盟反复上演。

刘权:“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有被遗忘的权利,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某些数据,除非数据的保留有正当的理由。所以“被遗忘权”也可称为“被删除权”,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某些不应当继续存储和处理的信息。

刘权:可以说有史以来,还没有哪一部地区性的法律,像GDPR一样受到了全球主权国家如此高度的关注与重视。

因此,从长远来看,GDPR的实施对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实际上是有利的,有利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进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数字经济市场的整体良性快速发展。

经过了长达4年的激烈讨论,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将在欧盟官方杂志公布正式文本的2年后,即2018年5月25日生效。我认为,之所以要制定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原因:

“没有牙齿的法律是纸老虎。”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

事实上,全球很多数字经济企业都会受GDPR的影响,如人工智能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新型的分享经济企业等企业,在研发使用新技术时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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