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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議授出一般授權 以發行及購回股份;房产新闻 (2) 建議重選董事; (3)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 (4) 股東

新闻来源:网易  2018-10-10 18:41

(1) 建議授出一般授權 以發行及購回股份; (2) 建議重選董事; (3)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 (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建議授出一般授權 以發行及購回股份;房产新闻 (2) 建議重選董事; (3)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 (4) 股東週年大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03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 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 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AREECONOMYGROUP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建议重选董事; (3)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夏 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35楼3501–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载於本通函第21至25页。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於二零一七年十 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寄交本公司股东。该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於本公司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备之 指示填妥及尽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 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前交回。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阁下交回委任代表文书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书将被视为撤回。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3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3 重选董事...................................................... 5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5 股东周年大会.................................................. 6 责任声明...................................................... 7 推荐意见...................................................... 7 一般事项...................................................... 7 其他事项...................................................... 8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9 附录二—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1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其中包括)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及购回授权;建议重选董事;及建议更改公司 名称; 「细则」或 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一般授权」 指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 以於股东通过授出一般授权相关决议案当日, 配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数目20% 之新股份;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 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1– 释义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指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ShareEconomyGroup Limited」更改为「HuiyinHoldingsGroupLimited」, 并采纳中文名称「汇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本公司双重外文名称,以取代现有中文名称「共 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购回授权」 指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予购回授权, 以於股东通过授出购回授权相关决议案当日, 购回已发行股份数目当中最多10%;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本公司不时之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及 「%」 指百分比。 –2– 董事会函件 SHAREECONOMYGROUP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周国华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王钜成先生 HutchinsDrive 孟筱茜女士(行政总裁) P.O.Box2681 陈雅文女士(首席财务官)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周健先生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中环 伍国基先生 夏悫道12号 陈志华先生 美国银行中心 黄志恩女士 35楼3501–02室 敬启者: (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建议重选董事; (3)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i)向董 事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ii)重选董事;及(iii)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授出一般授权及 购回授权、重选董事、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决议案资料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拟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3– 董事会函件 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即 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或本公司之相关股份(不包括透过供 股或按照为本公司雇员或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而设立之购股权计划或按 照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 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 购股权及认股权证,总面值最多为授出一般授权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 此外,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一般授权,授权董事 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惟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为限。购回授权详情於 下文进一步详述。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953,134,033股。待通过 批准一般授权之决议案後,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 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将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理 最多1,190,626,806股股份。 购回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 权以於联交所购回股份(即购回授权),而可购回股份之总额最多为授出购回授 权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待通过就批准购回授权提呈之决议案後,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 购回最多595,313,403股股份。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 须向股东提供之所有必需资料,使股东可就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投赞成票或 反对票作出知情决定。 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将於就批准一般授权(包括经 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期间一直生效,直至(i)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 –4– 董事会函件 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或购回授权(视乎情况而定)为止(以 最早发生者为准)。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83(3)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 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之新增成员。董事会据此委任之任何董事任 期仅直至本公司之下一次股东大会(就填补临时空缺而言)或直至本公司下一 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就新增董事会成员而言),惟於该大会上符合资格重选连 任。 根据细则第83(3)条,王钜成先生、孟筱茜女士、陈雅文女士、周健先生、伍 国基先生、陈志华先生及黄志恩女士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王钜成先生、 孟筱茜女士、陈雅文女士、周健先生、伍国基先生、陈志华先生、黄志恩女士各 自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视情 况而定)。 根据细则第84(1)条,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或如人数 并非三(3)之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人数)将轮值退任,惟每名 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84(1)条,周国华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周国华先 生将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分别重选周国华先生、王钜成先 生、孟筱茜女士、陈雅文女士、周健先生、伍国基先生、陈志华先生及黄志恩女 士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视情况而定)。 有关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各退任董事个人资料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 二。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ShareEconomyGroupLimited」更改为「Huiyin HoldingsGroupLimited」并采纳中文名称「汇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双 重外文名称,以取代其现有中文名称「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5– 董事会函件 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所实: (1)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及 (2)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待上述条件达成後,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自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书确认新名称已注册当日起生效。届时,本公司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所需存档手续。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理由 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更有效反映本集团业务发展现况及未来发展方向。董事会相信,新名称可为本公司建立更加合适之企业形象及身分,对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利,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影响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不会对任何股东或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权利或本公司日常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构成影响。所有印有本公司现有名称之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票将於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继续作为股份合法所有权之有效凭证,并将继续有效作买卖、结算、登记及交付用途。 因此,本公司不会安排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印有本公司新名称之新股票。更改公司名称一经生效,其後发行之任何股票将印有本公司新名称,而本公司证券将以新名称於联交所买卖。董事会拟於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相应更改股份简称,惟须待联交所确认後方可作实。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35楼3501–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 –6– 董事会函件 函第21至25页。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建 议授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建议重选董事以及建议更 改公司名称。 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二) 寄交股东,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於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无论阁下能否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最迟於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 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书将被视为已撤回。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批准之所有决议案将根据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 表决,而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就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刊发公布。 责任声明 本通函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 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 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建议重选 董事以及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 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一般事项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任何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7– 董事会函件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列位本公司购股权持有人参照 承董事会命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国华 谨启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8–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附录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载列说明函件,以向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 之所需资料以供阁下考虑。 1.向关连方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在联交所知情地向「关连人士」购入本身之证券,所谓「关 连人士」乃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 自之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关连人士亦不得知情地向本公司出售 其所持之本公司证券。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知会,表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 何股份,亦无任何关连人士承诺於购回授权获得通过後,不会将其所持有之任 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2.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由5,953,134,033股已缴足股份组 成。 待批准购回授权之获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之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95,313,403股缴足股份,相当於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将自动注销。 3.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行使购回授权可 导致提高每股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 金安排而定,并仅於董事认为该项购回有利於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时方会进行。 4.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所用资金将全部来自本公司可动用之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融资, 该等资金将为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 章程细则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 –9–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即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账目结算日)之本公 司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水平比较,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有关资金及水平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在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购回任何股份。 5.股价 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各月,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 最低价格如下: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 0.250 0.206 十二月 0.248 0.22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0.242 0.197 二月 0.265 0.204 三月 0.245 0.088 四月 0.090 0.069 五月 0.118 0.072 六月 0.114 0.070 七月 0.092 0.072 八月 0.084 0.067 九月 0.090 0.069 十月 0.115 0.076 6.披露权益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其紧密联系人士 有意在购回授权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後出售本公司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按照 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权力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任何股东在本公司所占投票 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有关比例增加将被视为收购事 –10–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项。因此,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可能会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之控 制权,并须遵照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股东於当时已发行股份中拥有多於10%之权益。 假设不会发行其他股份,以及股权架构并无变动,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 会导致任何上述股东有责任遵照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致使上述股东或任何其他 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建议,或公众所持之股份数量低於最低规定 百分比25%。 7.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六个月内,概无(不论於联交所或 其他地方)购回其任何股份。 –11–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 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1)周国华先生(「周国华先生」) 周国华先生,45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 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拥有二十余年企业管理及产业投资经验。 周国华先生具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及全球金融博士(GlobalFinance GFD)学历。 周国华先生曾先後担任世界五百强企业常青集团的大中华区总裁兼CEO; 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00637)的董事长及总经理;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万华媒体集团(股份代号: 000426)的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周国华先生目前担任中国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836201.OC)的独立董事。 周国华先生多年来一直从事传媒文化、金融投资及互联网领域的经营和管 理工作,具备管理及营运中国香港和内地上市公司的丰富经验。 周国华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并将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重 选连任。应付予周国华先生的酬金为每年1,820,000港元,每年由本公司董事会 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周国华先生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周国华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 上市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 并无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 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周国华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 予以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周国华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 及联交所垂注。 –12–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2)王钜成先生(「王先生」) 王钜成先生,58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彼持有香港 大学文学士学位。彼於财务及投资领域拥有逾30年广泛阅历,兼备国际投资市 场之丰富经验。 彼自二零一五月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五月七月一日及二零一五月十月 二十日起,分别获委任为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份代号:8178)之执行董事、主席及行政总裁。 彼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82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 成员。 此外,彼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获委任为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联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 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彼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担任新岭域(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股份代号:542)之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成员,并於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八日调任为新岭域(集团)有限公司之行政总裁。 彼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日起担任俊文宝石国际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股份代号:8351)之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彼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期间担任威讯控 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087)之副行政总裁及自二零 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期间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彼 分别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担任威讯控股 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直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辞任为止。 此外,彼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期间担任港深 联合物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8181)之非 执行董事。 彼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期间亦曾任英 皇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称为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份代号:491)之前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 –13–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王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合约,并将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 并重选连任。应付予王先生的酬金为每年1,300,000港元,每年由本公司董事会 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王先生的表现作出调整。王先生之酬 金经参考彼之相关经验、资历、於本公司担任之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後厘定。 彼亦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期间担任中油燃气 集团有限公司(「中油燃气集团」,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3)之前执 行董事。根据联交所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之上市执行通告╱公告,王 先生连同中油燃气集团另一名前任董事承认,关於中油燃气集团未能於二零零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刊发其截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 核年度业绩及年报以及未能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刊发其截至二零零六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及中期报告,由於彼等未能尽力 促使中油燃气集团遵守上市规则,故已违反彼等各自以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 之形式向联交所作出之董事相关声明、承诺及确认之规定。因此,联交所上市 委员会就上述王先生及中油燃气集团另一名前任董事各自之违规情况对彼等 作出公开批评。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王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 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重选王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王先生之其他事 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3)孟筱茜女士(「孟女士」) 孟筱茜女士,23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 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孟女士於二零一六年毕业於香港理工大学, 持有文学硕士学位,於二零一五年毕业於东华大学,持有文学士学位。由二零 一五年至二零一六年间,孟女士为营销总监兼FoodRocksLimited其中一名创办人。 –14–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彼主要负责网上食品订购公司之业务拓展。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孟女士为恒 富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43)之业务拓展经理。彼负 责业务发展及监察企业投资风险。 孟女士并无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合约,并将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大会上退 任并重选连任。应付予孟女士的酬金为每年1,300,000港元,每年由本公司董事 会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孟女士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孟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 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孟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 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孟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 垂注。 (4)陈雅文女士(「陈女士」) 陈雅文女士,24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 属公司董事。陈女士於二零一七年完成香港理工大学中国商贸管理理学硕士学 位,并於二零一五年毕业於曼彻斯特大学,持有国际管理学士学位。陈女士曾 於深圳市南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买卖房地产及金融股权投资)担 任副总裁,负责企业融资事宜。此前,彼曾於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实习,彼当时主要专注於贷款及特别类别之投资。此外,陈女士为陈春晖先 生(於450,96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於本报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7.58%)之女儿。 陈女士并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并将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 任并重选连任。应付予陈女士的酬金为每年1,300,000港元,每年由本公司董事 会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陈女士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陈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15–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券中并无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 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陈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 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陈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 垂注。 (5)周健先生(「周健先生」) 周健先生,46岁,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周 健先生毕业於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获颁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周 健先生於国有银行及企业管理方面累积逾10年经验,熟悉资产管理之实际操作。 由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五年间,周健先生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2157)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周健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委聘函,并将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大会上退任并 重选连任。应付予周健先生的袍金为每年720,000港元,每年由董事会在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周健先生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周健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 市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 无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周健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 以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周健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 交所垂注。 (6)伍国基先生(「伍先生」) 伍国基先生,52岁,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 委员会各自之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伍先生从事会计与审计以及业务及财 务顾问工作多年。 –16–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彼於一九八九年七月至一九九二年八月担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之核数师。 彼於一九九三年六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为过往曾於联交所上市之公司中太集 团有限公司(现称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会计部之助理董事。伍先生於二零零 一年六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为英国富地石油有限公司之集团财务总监(股份代号: FTO)。彼於二零一零年五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担任联交所上市公司蒙古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蒙古投资」,现称为天下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402)采 矿部之首席财务官,并自二零一三年四月起调任为蒙古投资之高级顾问,直至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离职为止。伍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起亦担任联交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高门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12)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 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伍先生自高禄发展有限公司於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注册成立当日起担任该公司之执行董事。伍先生亦为 香港执业会计师。 伍先生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取得香港岭南学院(现称岭南大学)会计荣誉文 凭,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取得澳洲科廷科技大学商业会计学士学位,并於二零零 七年十一月在香港取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二零零零年五月起成 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一九九六年十月起成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 深会员,并自二零零五年一月起成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并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以及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伍先生在下列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及根据前公司条例第 291AA条撤销注册。吴先生确认,由於该公司於紧接有关申请前已停业超过三 个月,故该公司自愿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相关详情如下: 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撤销注册日期 蒙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煤矿开采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伍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委聘函,并将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大会上退任并重 选连任。应付予伍先生的袍金为每年240,000港元,每年由董事会在本公司薪酬 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伍先生的表现作出调整。 –17–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伍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 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重选伍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伍先生之其他事 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7)陈志华先生(「陈先生」) 陈志华先生,51岁,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 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彼於同济大学毕业,并获颁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学 士学位,另持有东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陈先生曾历任绿地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600606)北京及天津分部之总 经理及总裁助理,现任该集团副总裁及广东分部总经理。陈先生於房地产业界 工作逾20年。陈先生曾担任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之副总经理及上海复地 股份有限公司之总裁。 陈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委聘函,并将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 并重选连任。应付陈先生的袍金为每年240,000港元,每年由董事会在本公司薪 酬委员会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陈先生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陈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 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陈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 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陈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 垂注。 –18–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8)黄志恩女士(「黄女士」) 黄志恩女士,36岁,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 委员会各自之成员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生效。黄女士持有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士学位及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 学国际企业及金融法律硕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香港特许秘书公 会及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黄女士於审计、会计、财务及并购方 面拥有丰富经验。 黄女士现任东盈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13)执行董事,该公司股份於 联交所主板上市。彼亦为高雅光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07)执行董事 及授权代表,该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黄女士亦为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23)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飞 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98)公司秘书,该等公司均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黄女士曾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十月担任奥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48)执行董事及授权代表。彼亦曾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二零一六 年七月担任宝联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01)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及授权代 表,该等公司均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彼亦曾於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担任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中国 泰丰床品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73)执行董事。 彼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二零一五年十月担任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长 达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26)独立非执行董事。 此外,彼於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一月担任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协盛协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7)独立非执行董事。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彼曾为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佑 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27)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19– 附录二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根据黄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之委聘函,委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 效,任期一年,该项委任可於任何一方所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书面通知到期後 随时终止。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彼身为本公司董事,须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退 任并重选连任。 应付黄女士的袍金为每年216,000港元,每年由董事会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建议下参考本公司及黄女士的表现作出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黄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过去三年,亦无於任何上市 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 拥有亦不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任何有关重选黄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 披露。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黄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 垂注。 –2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HAREECONOMYGROUP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35楼3501–02室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 (a)重选周国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王钜成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孟筱茜女士为执行董事; (d)重选陈雅文女士为执行董事; (e)重选周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f)重选伍国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g)重选陈志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重选黄志恩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重新委任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2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 发行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上文(a)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 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下列两 者总和,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 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 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 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 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於行使认购权或换 股权时发行的任何股份: (aa)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bb)(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 决议案获通过後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以於通过第5项决议案之 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为限), 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相应受此数额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法例 第3号,经合并及修订)(「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给予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在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 就零碎配额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规定之限制或责任, 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就根 据上述法例或规定确定该等限制或责任存在与否或其范围而可能 涉及之开支或延误,而作出其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 安排)。」 5. 「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以及以其他方式, 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之规则及规定、公司法及 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例购买股份; (b)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内可购买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 之授权亦须相应以此数额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 三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给予董事之授权时。」 –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4项决议案(c)段之(bb)分段所述已发行股份数 目行使有关该决议案(a)段所述之授权。」 特别决议案 7. 「动议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Share EconomyGroupLimited」更改为「HuiyinHoldingsGroupLimited」,并采纳中 文名称「汇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双重外文名称,以取代现 有中文名称「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并授权任何一 名或多名董事,在彼等认为必要、适当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 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以使更改公司名称生效。」 承董事会命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国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香港中环 HutchinsDrive 夏悫道12号 P.O.Box2681 美国银行中心 GrandCayman,KY1-1111 35楼3501–02室 CaymanIslands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以上述通告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 有关委任书上须注明所委任的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阁下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指示将随附表格填妥并交回。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 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 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就上文提呈的第4及第6项建议决议案而言,本公司现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 授出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 以股代息计划可予发行的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5.就上文提呈的第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 在彼等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股份。 6.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一日。所有股份过户登记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正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作登记,地址为香港北角 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7.倘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前3小时後任何时候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生 效,则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 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8.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 退任董事资料以及更改公司名称详情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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