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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便民福利 成都维修地产新闻资金新规于2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3-04 12:28

实施联合惩戒

“我们小区就出现过使用了维修资金但没有进行公示的情况,搞得我们不明不白的,不晓得这笔钱用到了什么地方、到底是怎么用的。这样子我们咋能对这笔钱放心,对物管和业委会放心呢?”家住锦江区某小区的李叔叔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还是不够信任。而今后,对这类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业主不放心,不能大胆参与到维修资金的意见征集和决策、监督之中的问题,《办法》也有了“对策”——

按照195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避免业主多跑路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它关系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安全便捷交存和使用,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的安全便捷,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金”的作用,服务业主们安居乐业呢?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制度必不可少。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均实现属地受理维修资金业务(小)

引入“第三只眼”

据了解,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共用部位,含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如何界定它们是否需要修缮,要花多少钱来修缮呢?针对资金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质疑,195号令让“第三只眼”来帮忙——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

放管结合加大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小)

新政实施后存量房转移登记及部分非住宅不再交存维修资金(小)

除以上市民能在2月1日以后明显感受到的“红利”外,新规还更新了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使用制度相关的内容,对应急使用预案制度予以固化,实现“预先授权、遇险使用”,有效解决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业主表决耗时长等问题。并严格限定应急使用的范围,取消了兜底条款,避免“搭车”使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同时还将通过构建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推动实现我市新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政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盲区。

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且在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3万-10万元不等的罚款;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业主违反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对挪用、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也有惩罚,如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且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金额10万元。另外,针对业委会违法使用、挪用,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这一点上,一经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甚至会影响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 195号令对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非住宅的具体用途,应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此举也明确了各方职责,形成了监管合力及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各方协调配合发挥维修资金保障作用,实现‘安全便捷’的交存和使用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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