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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房产新闻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7-07 22:47

  19.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由市房产局、工商局研究制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

  21.落实鼓励发展租赁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合理选择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建立提取、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继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房产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物价局、水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教育局、卫计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

  17.规范现有住房改造。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房产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讨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事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属地范围内租赁相关事项协调。

  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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