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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7-08 02:43

  4、“不轻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如何防范交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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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市场也日趋活跃。广大市民通过购买二手住房,实现住房梯级消费,改善居住条件的行为也日益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由于对现行二手房交易政策法规不了解,对二手房买卖中应注意的关键环节不清楚,往往导致矛盾和纠纷。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绝大部分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的,如何选择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了解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二手房交易安全是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收费项目看公示

  评 估 部:02363654171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4、签约环节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就上述常见风险,广大市民可以采取:“一看”、“二查”、“三签约”、“四不轻信”的方式来避免。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手房交易应注意的六大环节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查看承重墙、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是否存在破损、裂隙;天花板四角、卫生间顶面是否存在渗水的痕迹;隐蔽管线是否存在破损、维修痕迹;下水管道防锈层是否新刷,锈蚀程度如何;入表电线是否杂乱、老化。

  1、委托环节

  二手房交易的常见风险和表现方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北部新区经开园国土房管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履约交房留尾款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帮助下,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按揭贷款服务合同、权证代办服务合同等交易相关合同。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协会主要任务: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机构的行业资质管理及年检工作;土地估价员和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和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培训学习、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及后续教育培训;跨省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备案;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地方性行业规章和技术性规范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争议、纠纷和鉴定请求,调处和解决矛盾;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合作与交流,沟通政府管理部门与业界之间的信息传递;承担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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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只能收取居间服务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按揭服务、权证代办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的,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约定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完成标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方可收费。

  看,一是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二是看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注册,是否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相关注册信息;三是看收费和服务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对应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未公示收费项目的,不得收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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