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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房地产项房产新闻目的税收政策应用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7-09 12:49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

  3.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

  一般来说,政府会在税收减免、土地取得、贷款政策等方面给投资者提供政策上的优惠,但在中国,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而言的,还没有任何具体政策表示可以对养老地产的开发过程提供优惠,如在用地政策上,只有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可采用划拔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这种无保障的政策是养老地产投资者首先要面临的风险。   

  2.将个人股权分配红利转至养老服务机构,充分递延个人所得税。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00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但这个政策在2008年以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则用26条第(四)款规定取代,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养老服务机构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具体规定如下:

  中国的养老设施传统上是民政机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最初以为“三无”老人服务的社会救济为主,近年来逐步走向了社会化,但仍然是以非营利社会福利为主体。

  四、养老地产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由于养老地产的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所以政府的政策扶持对养老地产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养老地产的投资者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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