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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法地产新闻律法规大全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9-12 22:50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权属有争议的;

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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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6、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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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主体不能改变,屋内家,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八、租房合同范本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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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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