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和二手房,都应实行明码标价。 其中,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应当包含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记者 崔滨) 16日起,山东省物价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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