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您的位置:中国房产新闻网 > 数据研究 > >

上诉人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房产新闻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3-03 12:26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5874.48元;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05874.4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总额以上述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上诉人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公 告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上诉人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房产新闻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房产新闻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晟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粤01民终21252号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房产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最新资讯

滚动播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