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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房产新闻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3-04 05:51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由区建设部门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资金,并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区政府批准可纳入的其他资金。  

  区建设部门、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按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责任,由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出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由出租人负责。  

  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性强制清退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达到3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第八章 附则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或户均不高于建筑面积4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已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的;  

  保障对象因违规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被依法强制终止住房保障,有违法所得的,由区建设部门予以没收。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造成住房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上述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条 区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区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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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人员住房套型面积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类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第三十八条 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原保障对象应当在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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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和投资还贷,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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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二)在至少有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五条 区建设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监察、人才办、发改、公安、民政、财税、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管、审计、统计、流管、金融、国资、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及镇(街)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租赁住房的;  
  (三)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本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四十四条 本区已承租廉租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原廉租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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