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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占房产拉好友当“债地产新闻主”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3-16 08:35

  李明虽没有伪造证据,但其行为实际也属于一种虚假诉讼,只是囿于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对其行为尚不能做出有效的处罚。但如果是通过伪造证据实施了单方的虚假诉讼,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张恒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65万元,售房款与其对李明的债务相互折抵,并提供二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但该借款协议不足以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借款与购房款相互折抵之事实。加之李明在应当明知张恒与王琳系夫妻关系及王琳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情况下,未征得王琳同意,而与张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有理由认定张恒和李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王琳的利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二审维持原判。

  虚假诉讼

  张恒与小他十几岁的妻子王琳1999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张恒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面积为40多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登记在他名下,夫妇俩共同居住。2006年,张恒和妻子闹矛盾后搬出,由王琳独自居住。分居三年后,张恒向王琳提出离婚,要求房屋归他所有,王琳不同意,二人协商不成,离婚之事就此搁浅。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院在上一起案件中认定了张恒和李明在房屋买卖上的串通,但对于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关系并未说明。当时,张恒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原件,李明起诉时也拿出相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并称原件交给了张恒。而张恒称,协议是自己打印好找李明签字的,本身就是伪造的,且是在2013年其与王琳闹离婚期间制作的。

  开庭时,李明经法院传唤始终没有到庭。张恒则否认自己是擅自处分房产。他说,当年为了给王琳做生意、给王琳母亲购房等,他自2004年3月至8月间,陆续从李明处借了65万元现金。二人商定好,如果将来还不上钱,就用房子抵债。2009年,因无力偿还借款,张恒便将房屋出售给李明,作价65万元,与债务互相折抵。王琳对此知情。不过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照政府指导价书写为成交价格28万多元。“我和李明是多年好友,他知道王琳一直在此居住,所以购房时没有到现场看房,过户后也未主张移交房屋。”张恒说,为了补偿好友,他每月给李明1500元现金作为房屋租金。

  狭义上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伪造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等情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狭义的虚假诉讼,但纵观审判实践,虚假诉讼更多表现为广义上的虚假诉讼。

  ■相关法条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琳和张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恒未经王琳同意,擅自向李明出售该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张恒和李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来,想要独占房产的张恒心生一计,找到了多年的好朋友李明帮忙。2009年7月9日,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天就把房屋过户给李明。王琳非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张恒和李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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