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8元,由亿荣公司负担30000元,双荣公司负担269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执行。
书 记 员 王楠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亿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询问中,双荣公司认可依据双方当事人2012年9月15日协议约定,应当在亿荣公司尚欠房款中扣除双荣公司应承担的房屋维修费用29.52万元。
(2015)民提字第29号
(二)关于2011年8月17日亿荣公司交付双荣公司的三套房屋是否应按照289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问题。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双荣公司应付购房款中,不应扣减丹东银行免除的利息350万元。亿荣公司、双荣公司、丹东银行三方协议约定,由双荣公司承接亿荣公司在丹东银行贷款3500万元,偿还银行本金500万元、利息500万元,剩余利息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和丹东建委决定。实际履行中双荣公司并没有承接亿荣公司在丹东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而是直接将4500万元支付给亿荣公司,由亿荣公司偿还丹东银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500万元。双荣公司此时在丹东银行没有借款,也不存在利息,更不存在免除双荣公司利息问题。二审中,亿荣公司当庭提供了丹东银行收取亿荣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凭证及解除抵押的证明,并按法庭的要求在庭后提供了双荣公司向亿荣公司支付4500万元的进账单。但二审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采信。丹东银行、丹东市人民政府、丹东建委也未就亿荣公司利息的免除作出任何决定和处理。二审中亿荣公司出具了丹东建委的情况说明,已证明政府未研究亿荣公司利息归属问题,但二审未采信。上述事实证明,双荣公司并未承接亿荣公司银行债务,不存在丹东银行免除双荣公司350万元利息问题,双荣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中包括上述争议的350万元。
再审申请人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荣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荣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亿荣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亿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方,双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娜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涉案的233套房屋已备案至双荣公司名下,双荣公司陆续向亿荣公司支付购房款20499370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10—1号。
亿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荣公司立即支付尚欠房屋价款60123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对于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府130次会议纪要双荣公司收购的房屋205套,其中202套相关合同中约定了价款,剩余3套没有约定价款,可以按照202套约定价款即2890元/平方米计算。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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