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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彬诉被告卢美房产新闻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新闻来源:新浪  2018-05-08 12:5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卢美凤

    一、被告卢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彬支付购入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50号B1185房的价款余额340540元;

原告李海彬诉被告卢美房产新闻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           告

经办人:邓劭充 020-83006556

 

    三、驳回原告李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2017)粤0112民初3197号

原告李海彬诉被告卢美房产新闻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被告卢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李海彬计付逾期款的违约金,其中2014年5月~2017年3月每月基数9460元自当月29日起计,2017年4月基数944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计,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以不超出本金为限;

书记员:姚春华 020-83006409

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彬诉被告卢美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94元,由原告李海彬负担3244元、被告卢美凤负担685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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