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劳务分包合同及履约担保相关资料;(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备案表;(四)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二)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法行为:安装单位违法行为。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反上述(二)款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轻微,责令退回所购房屋,处以1-1.5万元罚款或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处以1.5-2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第三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3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1.3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以上7%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法行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法行为。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装修人处800-10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6000-10000元罚款。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书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违反其中二项的,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并处8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二天及以上未整改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15天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四)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以上的,并处以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每条可以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及以上,造成重大事故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一)逾期5天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节 城镇住房保障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第十二节 施工现场
(二)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执行标准: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6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备案表》。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违法情节轻微,不及时纠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有10项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已设计但没有实施的,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没有出现质量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出现严重质量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逾期12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上述情形之一及以上,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反其中一项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3万元。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500-6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5000元罚款;
(二)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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