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五年,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立法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
《电商法》要求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从业者必须进行正规登记,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依法纳税,而从前处于法治模糊地带的直播代购、微商等实质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该法监管范畴。
《电商法》横空出世:互联网经济祛魅下“原罪救赎”
电商作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领域的重要法规,无疑会对整个互联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分析《电商法》出现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下整个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缺失这么一个时代大背景。
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恶,人生就是赎罪的过程,原罪论是基督教的基本要义之一。地产界的哲学家冯仑率先将原罪概念延伸至市传统民营企业,在一个制度渐变的转型国家,任何商业上的突破和创新都意味着可能与现行法制发生冲突,因此便存在着无数的“灰色地带”,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企业初创期的原始积累阶段都有过种种灰色行为。
企业“原罪”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产物。中国企业改革的“自下而上”特征,决定了制度的变革往往会落后于企业的实践,使企业家自然养成了“绕道前行”的职业习惯。这也最终成为原罪滋生的缘由之一。
而到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经济处于虚拟世界,似乎不需要“绕道前行”,以张朝阳代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新生代企业家的行为方式,根源于他们阳光下的财富运作模式,没了“制度原罪”的困扰,他们比前辈企业家精神上要自由得多。
对于传统经济,互联网伊始时代着实少了“寻租”、“灰色”等不良产物,但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互联网的“屁股”似乎也并不干净,盗版,侵权,黄色、暴力充斥其间:从传说中的草榴,到约炮神器的横行,从直播平台上晃动的乳沟,再到网约车的混乱,P2P的“骗子”,电商的假货,较之传统经济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是时候为互联网祛魅了,说到底它只是一种工具而已,是中性的,不应该像真理一样,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信仰。
另外,咱们再延伸一个思考:我们看待电商法要有宏观视角,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互联网行业盈利无非三种,电商、广告、增值服务。电商领域出台《电商法》,增值领域按着份额来讲,说白了游戏行业。近日,游戏行业可谓是哀嚎一片,国家重整游戏,腾讯等游戏股价狂跌,跟电商法处于同一阶段,互联网收入三根顶梁柱,两根处于高监管之下,是不是也意味互联网行业进入新时期?
抛开这个思考,咱们再来看下,互联网的原罪,在志刚看来,互联网原罪有以下三点主要成因:
1互联网公司利益最大化,莫过于围绕人性大做文章
互联网是典型的眼球经济,流量是其生存的根基与原材料,按着属性划分,互联网流量分为三类,即资讯流量、娱乐流量和消费流量。这三种分类所对应的巨头是百度、腾讯和阿里,流量塑造巨头,绝毋庸赘叙。而要想快速攫取流量,色情、游戏化、奶头乐无疑是最佳利器,而这正是人性所在,是人的“原罪”,互联网流量氤氲着人性的贪嗔痴,人性的原罪即是互联网的底色。而无限挖掘人性,难免就要打法律的插边球,乃至不惜铤而走险。
2互联网并不虚拟,与现实存在着很大的交集。
我们拿电商为例,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测算称,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甚至预测,2018年可能超过1000亿元。
前几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就曾在两会的提议中,建议对电商征税,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一度炮轰电商偷税漏税,之所以便宜,是因为漏税成本低。去年的两会上,关于电商应该征税的呼声不出意料地再次兴起。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带来了“电商征税”议案,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全国政协委员徐晓兰等也纷纷表示了类似的观点。
不止电商,网约车领域的安全问题,虽然是通过移动互联网,但是服务确实发生在线下,可以说,整个移动互联网,O2O时代,都与现实深度交织,因此,现实中的违法事件,在互联网里都有呈现,互联网不仅有线上法律问题,线下同样不可避免。
资本和公权力很难直接干涉虚拟世界的行为,但却有一万个法子去影响虚拟世界的规则,现实与虚拟网络的交集地带,法律也起着制约作用。
3法律理念与互联网模式本质上有着冲突。
其实,互联网与法律还是有共鸣之处的,互联网的本质就是连接。连接人与人,连接人与物,连接物与物。对于法律行业,就是连接人与人。
当然,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分两种,一种是制度创新或者叫模式创新,另一种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可能会带来伦理、社会上的问题,比如AI技术能否取代人类及部分职业问题,而模式创新则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摩擦。
比如,分享经济理念与法律所有权思维的碰撞:分享经济讲,连接比拥有重要,也就是我们互联网圈经常说的去中心、无边界、共享,连接在本质上意味着无边界,只要是连接可以去到的范围,就不可能被限定。通过连接,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资源重新配置直接带来的最大效果就是生产力的提升。而法律概念上,我们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就开始对权利的边界做界定,一定要说“这是你的,那是我的”。
打破传统意义的定义之后,法律纠纷也纷至而来,滴滴安全事件,共享单车破坏等都是在挑战着法律的边界甚者在越界。
不止于此,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是对线下资源的重组与改造,用户痛点的改造或许挑战着法律的界定,网约车最开始不正是处于政府明令禁止的范畴吗?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打法律擦边球就全盘否定互联网的模式创新,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律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
从网约车的合规历程,思考社交电商S2b2c模式的当下与未来
谈完互联网与法律的命题,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来谈谈,《电商法》出现的影响——红了谁樱桃?又绿了谁的芭蕉?
电商领域按着销售模式或者称之为供应链模式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B2C模式下的电商。另一个是S2b2c。
B2C模式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B2C电商模式,典型特征是构建一个双边市场,纯构建一个平台,部分参与或者不参与商品售卖,只是构建一个买家与卖家,B端与C端的平台,该类代表性平台为,京东、淘宝、苏宁、拼多多、唯品会等等电商平台,大家经常购买的电商其实多属于B2C模式。
B2C模式下的B,大B较多,随着电商市场的发展,个人卖家的比例越来越低,企业商家或以团队运营的个人商家则占据了重要地位。也就是说,他们有公司,有开票能力,《电商法》对大B影响主要体现在刷单等产品质量、公平竞争层面,属于更加规范,有固定法律章程,不再是模糊地带。
电商法,意味着税收的规范化,不少用户担心网购成本上涨,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对于大体量店主,早已实现公司化运作,税务完善。而对于小公司,营业额较小,国家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税收减免,比如季度账单在9万以下的,免收增值税。电商法没公布之前与公布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
同时,B端大多数有纳税资历,不会影响商家一边的数量,反倒是可以剔除质量不佳的个人店面,算是一次去伪存真的大筛选。
S2b2c社交电商的“暗黑时代”来临
电商这块大蛋糕,凯觑者众多,阿里、京东、苏宁等巨头把持之下,依然有拼多多等新型电商模式崛起,S2b2c模式就是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S2b2c模式是阿里巴巴参谋长曾鸣教授提出的,即供应链直连消费者,去所有中间环节。S2b2c模式最大创新在于S和小b共同服务c。小b服务c离不开S平台提供的种种支持,但是S也需要通过b来服务c。S和众多的小b是紧密的合作关系,S2b2c是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S2b不是传统的加盟体系,而是一个创新的协同网络,S通过SaaS化工具、资源的集中采购、共同的品质保证、服务集成以及数据智能等多个维度对小b进行赋能,共同深化对c的服务。
电商领域的,云集微店,爱库存等公司是该模式的忠实拥趸。我们以爱库存为例,主要是针对小b端群体,看中的商品可一键分享至朋友圈,进行代购,该模式打破了长期以来个体代购单兵作战的混乱局面,打造出了一种平台化生态化的“新物种”。
但是《《电商法》要求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从业者必须进行正规登记,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依法纳税,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业内人士认为,电商法意味着,“个人代购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其小b商家数量锐减,意味着S2b2c的魔力褪去,其商业天花板毕现。
小b群体,多为宝妈等闲暇时间较多的家庭主妇,属于兼职经营,现在只有具备营业许可证才能从事以往的兼职活动,试问有几个会为一份兼职大费周章的办理营业执照?
其实,《电商法》对于专业代购影响并不大,专业代购一般都是工作室运营,自己去采购货源,利润较大,完全可以公司化,而且小微企业有税收减免,电商法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兼职人群,本来做微商就是玩票,顺带的事。如今营业证书要求较大,转行就是,但是对于云集微店,爱库存等公司来说,却是致命的打击,毕竟专业代购谁会去依靠代购平台?都是兼职的代购才会选择云集微店,爱库存等平台,小b人群的锐减,其发展前景无疑将受到掣肘。
这一点与滴滴有着一定相似性:同为个人时间闲置,同为业余人员,网约车因安全性问题出台法律规定,个人代购因为税收及质量问题受制于电商法。
而结局也同样的相似,16年10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同步发布了出租车行业改革以及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滴滴司机必须本市户籍;车辆需不小于2.0L或1.8T等,被网友戏谑为北京丈母娘找女婿标准。该规定极大的减少了私家网约车数量,导致滴滴估值锐减,如今电商法出台,S2b2c模式下的独角兽又能好过到哪里?
没有电商法之前,网约车的合法性,是互联网与法律摩擦最多的领域。网约车的交通与安全问题比电商领域的产品质量更为引起各界关注,尽管筚路蓝缕,但是滴滴们依旧有广泛的用户群体,制约公司发展的从来不是法律法规,网约车不会因为法律摩擦而消弭,能为用户带来价值的平台总会遇难成祥,逢凶化吉,质量,售后才是社交电商S2b2c模式的核心。
S2b2c模式下的新型代购实质上是对微商群体的一次收编与重整,让微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电商法是对S2b2c模式的一种法律合规层面的重整,本意都是促进微商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本质是一致的。
祝愿电商法时代,S2b2c模式的电商平台能有一个好的未来,毕竟滴滴这么难都挺过来了,多借鉴滴滴的成长史,或许能找到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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