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选取了广州、深圳、武汉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7月24日发布了《武汉市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将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意见》提及,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包括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者新建住房,以先租后售、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租赁地产。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并调整相关规划手续。
允许通过规划论证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同时,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在房产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照4%的征收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征收税率征收。
此外,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建立并完善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和核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星级评定、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另外,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约为10-20%)和相关要求配建租赁住房,并明确自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一定年限内(暂定为5-10年)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配建租赁住房的,可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在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探索将新建商品房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同时,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者货币化保障等方式,满足新就业大学生和技术工人的住房租赁需求。
而在住房租赁需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和工业园区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面向社会出租。
选取建成未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非住宅项目,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租赁住房,在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将存量商品房进行整体打包、售后租赁、定制开发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将投资性住房消费转变为住房租赁供应。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并调整相关规划手续。
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在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且已建、在建公租房已满足保障家庭需求的区域,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社会类租赁型住房,在确保政府拥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经营,面向社会出租,不再限定租赁对象。
观点地产新媒体于《意见》获悉,将选择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住房租赁试点区域。
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企业运营规模、资金实力、运营能力、信用等因素,选择不少于5家国资企业、5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10家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试点企业,争取于2017年底之前实现住房租赁项目落地,新增租赁住房7000间,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来源:观点地产网
编辑:huang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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