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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推行有政策弹性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新闻来源:未知  2017-12-01 01:03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使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共有产权住房体现了“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理念,因为其满足了保障对象的居住需求,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采用以及产权共有的制度设计,又避免了保障对象大幅谋利的可能。

  共有产权制度也应当因城施策。这里的“因城施策”不是解决“要不要推行”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如何推行”的问题。具体来说,政策弹性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租房对接的问题。如果不与公租房对接,共有产权住房与公租房应作为两类相互独立的住房保障品种。如果要对接,可以采取先租公租房,然后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决定是否要购买公租房的产权份额,将公租房变为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产权份额的问题。较为理想的方式为,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分期购买产权份额,从1%直至100%。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可以变通为多种模式,如固定比例产权份额模式,最低产权份额购买模式及最高产权份额购买模式等等。

  产权能否上市的问题。如果允许保障对象购买100%的产权份额,意味着保障对象就退出了住房保障领域不再作为保障对象,同时,共有产权住房也就成为了商品房,不再作为保障房,但也意味着政府手中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的数量会有变动。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上述几个政策变量具体如何运用,实现保障对象的居住需求、地方政府的保障责任、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三者的长久、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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