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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后反地产新闻悔,法院判决应履行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03-04 12:15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只要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缔约行为能力和缔约资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确定且可能,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具备,应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应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借款当事人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经对账结算的,不存在物权法第186条规定禁止的情形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的情形,应属于合法有效合同。本案中,杜某与刘某为消灭借款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自愿以自有房地产转让价款抵偿借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并实际履行交付相应产权证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刘某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将已交付杜某持有的房产权证照再行补办变更登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杜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刘某应在案涉房产现有产权证照中对原证照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安徽法院网讯  刘某因向杜某借款未如期偿还,于是协商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杜某所有,用以清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后,刘某将房产证交付给杜某。因双方未办理过户,后刘某反悔并偷偷挂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原告杜某得知后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12月20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到杜某名下。

  1999年4月20日,刘某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杜某出具了借条借款8万元;2000年4月1日,刘某因无钱偿还,便以位于萧县龙城镇某房地产折抵欠款,并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刘某即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杜某持有,此后杜某数次找刘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以种种理由推拖未予办理,直至2017年5月初,杜某得知刘某已于2009年12月31日将原房产权证挂失并重新补办新证,随后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协议,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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