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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加价不成地产新闻 赔偿违约金1.2万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3-04 12:15

法官在审查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金额为42万元,购房尾款7万元于房产证下来过户之日一次性付给周某,并约定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所议定的价格过户,违约方承担中介费7000元。法官向涉案房屋的两家中介进行了解,两家中介均表示房产证下来后,周某明确提出要求加价,否则不同意过户。周某也自认其提出加价,但认为仅仅是协商意愿表达,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法官将证据审查后的风险告知了周某,周某主动提出要求法官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协助任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并赔偿任某的律师费等损失12000元。

本报讯(通讯员 吕金星)2011年,山东的任某以42万元的价格向太仓的周某购买了太仓某小区的一套拆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时支付购房款尾款7万元。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办理房产证,房屋过户的条件已经成就,周某提出要求任某加价补偿损失才同意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任某将周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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