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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推房产新闻进林权抵押贷款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3-05 01:25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各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做法。福建省龙岩市、三明市创新村级小额担保基金“福林贷”模式,最快1小时办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浙江省丽水市打造“统一评估、一户一卡、随用随贷”的“林权IC卡”林农小额贷款管理模式。各银监局要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先进典型、大力推广良好做法。

  (三)发展目标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手册等宣传方式,积极向林业经营主体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最新政策、金融产品、办理流程等信息,营造有利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总体要求

   (七)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完善担保和处置方式

  2017年12月19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一)指导思想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以人为本、支农惠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林业发展和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健全林权流转体系,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

  (二)加强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林权流转交易贷款、林权流转合同凭证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

  各银监局要在每年7月底之前将辖内上半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次年1月底之前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银监会法规部。银监会将汇总情况与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共享。

  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省级以上的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银监局探索制定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监管办法,对收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林权收储担保体系,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收储、信贷担保、抵押物处置等提供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林权统计制度,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建立相关信贷管理系统,统计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等情况。各银监局应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对表现突出的机构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各单位要共同加强抵押林权的产权保护工作,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权流转或抵押、林种变更、林木采伐等手续时,应主动提交债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林木采伐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严防非法林权资本运作、非法林权流转、林权低价高评恶意骗贷等行为。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大额林权抵押贷款和跨行政区域贷款的检查力度,将扰乱林权抵押贷款市场行为的借款人(抵押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省级曝光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创新方式。针对各地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加快开发适应林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多种形式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

  二、重点任务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联系人:银监会法规部 李骏010-6627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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