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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小產權房房产新闻拆遷補償困境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3-12 02:32

  此外﹐我們並不是說積分落戶的方案就是最佳選擇﹐對實施這種政策的大中城市來說也是剛剛試行﹐但它畢竟是對原先僵化戶籍制度的一種突破。與此類似﹐小產權房拆遷補償引發的新困局將會伴隨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而愈演愈烈。地方政府或基層村委會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外來戶做出了利益讓步﹐可是這種讓步往往與雙方的力量對比﹑行動策略選擇﹑補償目標界定和制度環境有很大的關聯﹐這就為最後的補償標準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相反﹐如果我們能在各地實際調研的基礎上﹐嘗試摸索出一套認定外來戶積分落戶的辦法﹐或許是應對小產權房拆遷補償困局的重要舉措。

  破解困境可借鑒外來人口積分落戶政策

  如果梳理清楚土地增值的來源﹐接下來就是討論增值收益分配的方案﹐這裡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增值歸公﹐歸公即歸權力代表方的政府所有。從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來看﹐這有據可依。村民或村委會獲得的補償價格就是改造之前的房屋價格﹐而不是後來土地增值後的價格。二是溢價歸私﹐歸土地所有權人即村集體和全體村民所有。從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鄰近原則來看﹐這也具有社會情理原則的支持。上述兩種分配方案祗是理想類型﹐現實更多是公私混合。具體到不同的地區﹐政府和村集體所佔比例會稍微不同。地方政府為了保持社會穩定會在土地增值比例上對所在地段的村集體做一定讓步。無論是歸公還是歸私﹐土地增值收益看起來都與早年在村裡購買小產權房的外來戶沒有任何關係。從歸私來說﹐外來戶沒有村籍不是村民﹐當然沒有資格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從歸公來說﹐他們沒有戶口不是市民﹐也沒有資格從地方政府那裡獲取相應的社會保障﹐因為有一部分土地增值是進入了地方財政預算。可是﹐這種貌似公平合理的判斷其實存在很大的缺陷。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一大批外來務工人員進城市打工﹐就不會產生大量的人口聚集效應﹐地方政府就沒有基礎設施改造的強大動力﹐城市化就不可能持續太久﹐結果是城郊或城中村的土地增值就沒有可能。

  補償糾紛源於對房屋所佔土地增值收益歸屬的不同認識

  外來戶與原村民圍繞房屋拆遷補償產生的糾紛並非由於雙方在房屋認定上的不同看法﹐即來自兩類房屋所佔土地增值收益的不同歸屬。按照房隨人走的二元補償方案﹐土地增值收益歸村民所有﹐與外來戶無關﹔按照一視同仁的補償方案﹐土地增值收益歸全體拆遷戶所有而不能被原村民獨享。現有不少文獻都在討論如何在上述兩類群體之間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全然沒有顧及這裡所說的土地增值收益從何而來。不先去討論土地增值收益的來源﹐而是單純考察分配比例的劃分﹐顯然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

  學界以往在討論小產權房治理思路時主要是根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規劃來決定土地上房屋產權的歸屬﹕建造在耕地上的小產權房必須嚴格拆除﹐因為它違反了土地用途和規劃的基本要求﹔超高建築要限高﹐因為它違反了土地規劃的要求﹔在集體建設用地包括鄉鎮企業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倒是可以網開一面。這種思路的有益價值就是沒有將小產權房一視同仁﹐而是分類處理區別對待﹐這是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重要思想。可是﹐這種分類處理的標準卻容易引起爭議﹐僅僅是一牆之隔﹐這邊的小產權房就是違章建築無償拆遷﹐另一邊的小產權房就是有價補償﹐這無疑會加劇基層社會穩定的風險。小產權房說到底不是房子出了問題﹐而是買房子的人不是本村村民﹐如果是村內流轉就不是小產權房。換言之﹐當前小產權房拆遷補償面臨的困局就是由於祗看房不看人﹐如果將人納入考慮的範疇或許會開闢一個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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