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57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二)基本原则
(三)结合林业经营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一)完善林权统计制度,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林权流转交易贷款、林权流转合同凭证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
到2020年,在适合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覆盖,金融服务优化,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健全,为支持林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引向深入。
(一)指导思想
(六)健全林权流转体系,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
(七)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完善担保和处置方式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绿色信贷,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各银监局要在每年7月底之前将辖内上半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次年1月底之前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银监会法规部。银监会将汇总情况与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共享。
签订、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时不涉及变更抵押登记事项的,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森林康养、旅游等涉林资金需求,要向贫困地区重点倾斜,支持林业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各地银监局、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推进林权抵押不良贷款处置变现,共同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做法。福建省龙岩市、三明市创新村级小额担保基金“福林贷”模式,最快1小时办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浙江省丽水市打造“统一评估、一户一卡、随用随贷”的“林权IC卡”林农小额贷款管理模式。各银监局要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先进典型、大力推广良好做法。
一、总体要求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2017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手册等宣传方式,积极向林业经营主体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最新政策、金融产品、办理流程等信息,营造有利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良好氛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建立相关信贷管理系统,统计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等情况。各银监局应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对表现突出的机构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联系人:银监会法规部 李 骏 010-66279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