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定向转让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合并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和延期兑付选择权行使公告(标准格式)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债券调换结果公告”,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调换结果报告”。
第十章 收费
缴费方式和具体要求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称“《收费办法》”)执行。
附件: 1.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收费办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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