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凯解答:首先去当时做公证的公证机构查实这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如果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公证书也是部分有效的,因为当时那个老房子是老夫妻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
财产,老爷子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半,针对属于他的那一半,老爷子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立下遗嘱进行处置。剩下的那一半,则属于老太太,老太太可以自由支配,即女儿、老太太各占房产一半。如公证书不是老爷子的真实意思,那么这份公证遗嘱就无效。那就发生法定
继承,首先还是先由老太太取出属于她那一半的个人
财产,另一半发生法定
继承,也就是三个人平均分。对于是否可以继承新房的问题,那是当然可以继承的,因为虽然当时做公证的是老房子,但是新房由老房子拆迁而来,现在发生继承的就是现在的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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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位老太太今年73岁了,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了。在老伴去世前有一套房子,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着老伴的名字。在老伴60岁退休后没多久,因为工作太劳累等原因失明了。然而,老太太的女儿在这时候带着老父亲去做了遗产的公证,这套老房子由她个人继承。当时的老房子因拆迁换得一套新房,而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依旧是写着老伴的名字。老伴去世后,女儿拿出公证书要求继承房产,但是女儿对老太太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孝心。老太太不想让女儿继承房产,希望将房子留给儿子。老太太问,该怎么办才好?女儿有没有权利根据当时的公证书对新房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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