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二手交易合同没有确实很少会约定尾款交付时间,但是银行的贷款合同里面,也一样没有明确放款时间。
今年1月份看中房子。
说起来弯弯绕绕地不知道读者是否已经看清楚,其实翻译过来很简单:
由于是在2018年2月份申请的贷款,当时只需要基准上浮5%,卖家不停地劝买家要接受上浮10%或者15%,这样银行会放款快,但是上浮更多,意味着造成了额外的损失,买家自然是不肯接受的。
如此一来,很容易成为“踢皮球”的事件——看谁扛得过谁。有时间的、无赖的,通常便占了上风。
最近由于银行变脸快,因放款问题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说到底,走法律程序还是最后一招,因为从立案到开庭,至少也要一年,而到头来,很大概率上还会让你们庭外和解。
但是事实上,市场是一个整体,他买你的,你买别人的,别人也买别人的,一环扣一环。
律师认为:假如银行明确提出必须上浮利率,否则不贷款给买家,这个时候买家仍然拒绝,则将会承当违约责任。
C:买家你有没有想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利率其实还是在上浮的,在上浮中,首套房保守是上浮15%,有可能上浮20%,你现在上浮10%都不愿意接受,等到了上浮到20%的时候怎么办?你就拖死卖家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谢秋律师认为:
这种“卖一买一”的连环案非常多,你这一环尾款收不到,可能卖家准备买的下一手房子也泡汤了,所以卖家才会如此焦灼,不得不用“上法庭”这最后一招了。
正方,为买家叫屈:
二是在合同或者别的书面文件里明确约定,超过一定时间银行没有放款,由买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律师说,最近这种案件“一抓一大把”
有一种委屈,叫做大家都好委屈。
B:这个交易里面,买家的需求就是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个需求卖家都履约了。那么卖家的需求是早日收到房款。这个交易里面,卖家已经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从道理上,你是不是应该想尽一切办法早日履行自己的义务?难道你可以继续拖,一句银行不放款我百事不理?
3、建议可以商量等待补偿措施,例如5月开始每延期一个月支付1-2万元;找中介和按揭公司紧密跟进,接受10%的上浮利率,争取尽快放款。
业内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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