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减少办事群众跑腿次数,切实便民利民,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和雨花台区)将实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不见面服务”,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纯土地抵押的除外);
三、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等事项,可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或“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25-83198500咨询。
(3)不动产抵押权消灭的证明;
抵押权人还应在系统中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应为网上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经办人员,复印件上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已备案印章)。
四、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025-83198500咨询。
主城六区实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不见面服务”
3、房产交易备案;
一、自2017年8月7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且买方申请住房贷款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相关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单独受理转移登记或抵押权登记。
(2)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
主城六区全面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1、网签(不需网签的除外);
二、申请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之前,买卖双方需完成以下事项:
一、登记日期为2017年8月6日之后的(以不动产登记登簿日期为准),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指: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2、预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登记);
三、实行“不见面服务”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按以下办法办理:
三、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后,相关单位、个人可通过各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档案馆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窗口,依法申请查询抵押权登记信息。
四、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025-83198500咨询。
2、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开通抵押权注销登记“不见面服务”的声明》【式样见附件,可从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实行“不见面服务”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暂限于以下范围,待条件具备后将进一步扩展服务范围:
3、对于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物申请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对于抵押权人未交回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予以公告作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确保实现省、市明确的“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我市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和雨花台区)全面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减少办事群众跑腿次数,切实便民利民,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和雨花台区)将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4、对于抵押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如证书上标注有相关抵押权登记信息,抵押人可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结后,随时到主城六区任一不动产登记大厅加盖抵押权登记信息“注销”章。
2、银行贷款审批(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二、自2017年8月7日起,除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情形外,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原需抵押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调整为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经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核对一致后退还)。
一、自2017年8月14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按“网上申请、联网办理、网上反馈”的模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实行“不见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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