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小姐的诉求。法院认为,杜小姐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存在过错。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并通过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杜小姐说,中介办理网签的时间为3月11日,因此指责中介明知交易进行不了还网签,导致她第二次卖房不成还赔了22万元。因此,她起诉要求中介为此损失承担责任。
据杜小姐说,因为第一位买家吴先生没有按约定付款,所以解约。前年4月10日,杜小姐通过另一家中介,找了第二位买家,双方签了合同。不料,第二位买家付定金后,发现杜小姐的房子因之前的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卖房不成,反而赔了22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卖房人杜小姐状告房产中介,要求中介承担她损失的22万元。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经查,杜小姐是因首次卖房时发生纠纷,为此再另找了一位购房人,不料却因要卖的房屋已经被中介网签备案,再卖时无法交易导致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