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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天河香湖贸地产新闻易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03-03 12:29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香湖贸易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黄昭广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364331元及违约金409299元(违约金按30%计算),以上合计1773630元;2、被告黄昭广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拖欠货款的同期贷款利息64806元(按货款1364331元自2017年1月10日计至2018年1月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被告黄昭广付清以上货款日止按该利息继续计付;3、被告湛江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其担保的额度100万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8)粤0112民初132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香湖贸地产新闻易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天河香湖贸地产新闻易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黄昭广、湛江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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