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的《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我省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发挥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变资本的融资优势。各地可根据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确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的房产进行抵押融资,使固定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本。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由当地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对租赁型保障房实行分级监管
《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可参照执行。各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租赁型保障房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租金收入中提取,租金收入不足的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房屋出售后维修资金由承受人按产权比例缴交,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维修,与租金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处置由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产权各方协商后提出申请,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账务处理。
租赁型保障房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