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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房产新闻之后引发的房产纠纷

新闻来源:新浪  2018-04-14 15:37

2014年11月13日,上海市颁布了新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原文如下:自2014年11月20日起,上海市执行普通住房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新的普通住房标准与原有的认定标准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房产价格上的大幅度提高。原来内环内普通住房总价必须低于330万,现在提高到低于450万;原来内外环间低于200万现在低于310万;原来外环低于160万现在低于230万。新的标准可以将绝大部分的住宅纳入普通商品住宅的范畴,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税收的大幅度减少。以一套满五年150买入现市值300万的房屋为例我们粗略计算一下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税收可以节省多少。(1)营业税非普通住房=300-150×5.55%=8.325万元普通住房=免征(2)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房=300×2%=6万元普通住房=300×1%=3万元(3)契税非普通住房=300×3%=9万元普通住房=300×1%=3万元以上粗略计算非普通住房变为普通住房后最高可以节省17.325万元,当然如果房屋购入价低节省的更多,如果房屋购入价高那么节省的稍微少一些。但是不管怎样,非普通住房变为普通住房后都会节省十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税收优惠。到今天为止,新的标准生效已经一周了,这本来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情,然后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     

【法律意见】     本文中孙小姐遇到的问题绝非个案,50%的房屋买卖都可能遇到此类问题,当然并非都会因此发生纠纷以至于引发诉讼,但矛盾激化的也不在少数。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主要是要明确税费减免后到底谁应该收益。这主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各自支付各自税费,那么上家税收减少的利益应该由上家自行享受,但是如果合同约定上家是到手价,税费均由下家承担,那么也就是说不管下家交易过程中应该承担多少税费都与上家无关,多了也由下家支付,少了也有下家享受,就如同本案已经实际上顾女士要求孙小姐向其支付节省的税费是没有道理的。     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我们给读者下列意见。    1、针对尚未缴税的房产交易而言,如果某方提出无理要求并且阻挠交易进行的,不需要贷款的或者贷款已经办妥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强制过户,需要贷款尚未获批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贷款以及审税的义务,如果对方依然拒绝配合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某些银行只需要下家单方申请贷款而无需上家配合的,那么取得贷款审批手续直接要求过户也是可以的。   2、针对已经缴税但是尚未过户的房产交易而言,如果要按照新的纳税标准审税必须将原来的交易取消,重新网签重新审税,这样的话必须要双方自愿配合才行,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取消交易重新网签,对于此种情况要节约税费必须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诉讼解决。

【案例】       一位孙小姐2014年10月26日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内外环之间的二手住宅,总价270万元,合同约定孙小姐首付120万,贷款150万元,上述价格为上家顾女士的到手价,税费均由孙小姐承担,2014年11月13日新标准出台后,孙小姐非常高兴,因为可以节省很大一笔税收,但是顾女士则不是这样认为的,顾女士称经过核算,孙小姐总共节省了将近15万的税收,她认为这节省的税收主要节省在上家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上,两项税收共计节省了12万元,因此顾女士认为该笔钱应该由孙小姐支付给她,但是孙小姐则认为自己承担所有税费并未约定税收减少相应的款项支付给顾女士,因此不同意顾女士的意见,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顾女士既不配合孙小姐申请贷款也不配合办理审税事宜,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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