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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了棚改新政征求意地产新闻见稿 “钉子户”或成过去时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7-01 06:09

  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先按简化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

  (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而且对钉子户也有强制规定,如果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部分产权人不明确影响改造,区级政府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四)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六)签订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项目签约期限内,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各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经反馈:

  一、基本规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人才住房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二十八)加快各区棚户区改造制度建设。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当前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加快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区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审议辖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住房建设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五)市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下达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指标,并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附:

  (二十四)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体系。区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开工。市指挥部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

  (二十六)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

  (十)调查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老旧住宅区项目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概念规划,征集居民改造意愿,提请市、区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核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住房改革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二十五)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

  (八)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所辖区域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征集居民改造意愿,初审棚户区改造项目,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工作。

  (十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昨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1. 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市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政策适用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案,报市指挥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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